混肥包装袋上标注的养分,什么情况下可以标,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标,很多农户搞不懂。为避免更多的农户上当受骗,今天水溶肥厂小编带您一起来科普一下!
掺混肥国标GB21633-2008中的相关要求
氮、磷、钾及总养分:
肥料的总养分=氮(用N表示)+磷(用P2O5表示)+钾(用K2O表示);
掺混肥料的总养分应当≥35%;
氮、磷、钾至少含有2种,且单一养分质量分数≥4%(单一养分含量可以为0,但不能是1、2、3)。
钙、镁、硫的标注:
钙、镁、硫属于中量元素;
钙、镁、硫的质量分数≥2%时,可在包装袋上标注其含量,抽检时需检测。
铜、铁、锰、锌、硼、钼的标注:
铜、铁、锰、锌、硼、钼属于微量元素(氯也属于微量元素,若含有,需单独标注);
铜、铁、锰、锌、硼、钼的质量分数≥0.02%时,可在包装袋上标注其含量,抽检时需检测。
氯元素的标注:
氯元素的质量分数≤3%时不标注,氯元素的质量分数>3%时标注含氯。
不法厂家会在含量的标注上做文章欺骗消费者,消费者购买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总养分数值=氮(用N表示)+磷(用P2O5表示)+钾(用K2O表示),不法厂家可能在钾上做文章,把腐植酸钾等的含量当做钾的含量计算到总养分中;
将中微量元素的含量计算到总养分中,中微量元素含量达到标注要求可以标注在包装袋上,但不能计算到总养分中;
中微量元素的含量达不到国标的要求,也标注在包装袋上,国标要求中量元素质量分数≥2%,微量元素质量分数≥0.02%,才允许标注;
氯元素的质量分数>3%时必须标注含氯但未标注。